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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载音乐电影拟列为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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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发表于 2009-11-18 18: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广网香港11月18日消息(记者吴新伟)为打击电子世界侵权行为,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日后市民以任何电子方式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包括上载音乐、电影及电视剧到YouTube、facebook等,均可被列为刑事罪,最高刑罚是入狱四年及每件作品罚款五万元.大公报消息说,政府修例是针对严重及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如果市民把四十集长剧中的四十秒上载到facebook作评论,则不属刑事和民事侵权.
    按照政府建议,市民如果利用任何电子方式发放侵权音乐、电影或电视剧集等版权作品,包括使用YouTube、facebook等分享网站的“串流技术”,即使没有赚取任何金钱和取得任何利益,均可能被列为刑事罪行.举例说,如果网民把电影上载到YouTube,即使是分开多段上载,仍会被视为损害版权持有人权利,要面临被起诉威胁.

    不少市民习惯购买CD后把歌曲转至MP3播放,政府咨询各界意见后建议,如果市民使用正版音乐媒体把音乐转换至另一个媒体,供个人和家居使用,不属于侵权,亦不会被民事检控索偿.此外,不少市民会把电影由VCD转换至PSP或电话欣赏,被问到政府会否一并提出有关豁免权时,消息人士说,电影性质与歌曲不同,加上电影业界对侵权行动态度十分强硬,相信电影难以获得豁免权.

    政府消息人士说,刑责亦主要集中于上载者,不会针对下载者.至于上载者是否有侵权行为,则要视乎六个主要原则,包括侵权者动机、受影响作品性质(例如是否公开/公映)、侵权比例、实质分量、是否能够向很多人传播,以及侵权行为会否对版权持有人构成影响和损害等.

    不久前,有网民上载电视剧《创世纪》内角色许文彪讲述有关香港楼市的片段到YouTube,以表达个人意见,被电视台要求YouTube删走,事件引发侵权问题争论.政府消息人士说,如果市民剪辑少部分电影或电视剧情节,在网上发表评论,不会有刑事或民事责任.至于剪辑多少内容和发表多少评论才获允许合法使用,则要视乎每个个案情况.

    据悉,政府计划于明年下半年把有关修订条例草案交立法会审议.修例获通过后,当局会印制单张等宣传品,教育市民免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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