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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3G网友起诉北京联通已经正式立案 等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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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发表于 2009-7-30 18: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丁女士,出生于1977年*月*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号,电话:1360128****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38,电话:10010
法定代表人:刘守江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2009年7月1日至7月22日被额外收取市话费用54.18元。。以及请依法判被告取消3G-186元套餐中114、10064、01012300、95588等市话不合理收费项目。
    2: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9年7月17日下午16时33分,联通工程师上门测试上网费用91.27元。
    3: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2009年7月17日下午18时36分和2009年7月22日上午10时49分,分别被无辜收取上网费21.42元和20.51元,合计41.93元。
    4:请依法判被告开通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晚22时被停止的手机通讯功能。
    5:依法判被告为用户提供186元套餐每日上网流量短信提醒功能
    6: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7:依法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3日签订了3G客户入网协议业务套餐名称为:3G基本套餐186。套餐包含国内语音通话拨打时长510分钟,国内可视电话拨打时长20分钟,20M、40T、60MB流量、来电显示、新闻早晚报。

        2009年7月3日原告查询通话详单时发现,拨打114、10064、01012300等电话被收费。注(联通186元3G套餐在入网登记和协议上没有注 明此1-9开头电话是套餐外额外收费的,而且在官方网站没有说明收费,只是说套餐包含510分钟国内通话时长)原告在咨询被告客户服务10010被告知,114、10064、01012300、95588等所有1-9开头电话费用不算在186元套餐内,而是额外收费,原告请被告说明1-9开头号码为何额外收费而不通知用户,被告的客服人 员说,拨打被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电话是要额外收费的,而且其它1-9开头电话都是额外收费,这是联通集团公司统一全国收费,而且在原告的入网协议已经注明此 项收费,随后原告把入网协议传给被告,被告回复说在入网协议上没找到此1-9开头电话收费说明,最后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1-9开头电话不合理收费和返还话费,被告相关人员称,被告正在研究解决,原告在此等候时间里向被告总经理热线85688568投诉数次,随后向联通集团公司10064投诉数次,15天没接到被告答复的情况下,投诉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运营商申诉受理中心,第二天被告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原告称已经收到工信部用户申诉函,称会给出结果,7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称,被告管理层已经确认,以上原告所诉1-9开头电话是额外收费的,不会再给用户回复,是被告最终答复结果。

    2009年7月2日原告发现手机上网速度慢, 拨打被告10010电话反馈问题,7月17日下午16.12分左右,被告工程师(电话18601004363)一行2人到原告所住小区进行网络测试,当时 被告工程人员要求原告测试一下网络速度,原告使用手机上网5分钟左右,随后断网,工程人员测试走后,原告发现在测试期间产生上网费用91.27元,随后拨 打被告10010电话要求退还上网费用,被告答复,只要不是工程人员亲自拿原告手机上网,产生费用由用户自己负责。原告认为被告所说不合理,原告是在被告 工程人员要求下面对面在被告工程师车里测试的,被告所诉:不是工程人员亲自拿原告手机上网,产生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是不负责任的态度,随后原告投诉到被告 总经理热线85688568要求解决测试费用问题,而被告没有再对原告所诉问题给予合理答复。

    2009年7月17日晚19点原告上网查询详单发现,在手机没有上网的时间段,18时36分竟然出现21.42元上网费用,原告拨打被告10010电话要 求返还费用并说明问题,被告10010客服人员告诉原告已经转到后台处理,等待结果。原告等3天没有结果,投诉到被告总经理热线85688568投诉,但 一直到现在没有回复。

        2009年7月22日上午原告在查询详单发现,原告在7月17日18.36分发现被被告多收取了21.42元上网费用后,拨打被告电话10010要求停止 上网服务,而被告却告知无法停止,只能转到后台处理,7月18日原告再次拨打被告总经理热线85688568要求督促被告后台停止原告上网服务,以免被无 辜高额收取上网费用,但通过原告7次电话催促投诉,被告没有为原告停止上网服务的情况下,7月22日上午10时49分被告再一次无辜扣原告上网费 20.51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用户入网协议规定,按照用户要求时限停止服务,给用户造成了不应该的损失,以上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2009年7月17日原告发现套餐上网流量超出近5M,但没发现被告有短信提醒,被告在宣传中称手机上网第二日上午有短信通知用户前一天上网流量使用情况,而且被告官方网站及营业厅无 法查询套餐数据使用情况,原告咨询被告客服人员,被告知有短信提醒上网流量功能,但为什么原告没收到,被告不清楚。而且原告之前拨打被告咨询电话 10010,客服人员竟然说,查询剩余套餐只能用户自己汇总累加,被告不提供此项服务,原告问被告客服人员,如果被告用银行卡消费后,到银行查询剩余多少 钱,银行告诉被告自己拿着一个月消费详单自己回去算被告会答应吗?但为什么被告把此事用在原告身上就说的冠冕堂皇呢?而且给原告造成不必要上网损失50 元。被告WCDMA网络号称上网速率15.4M,如果用户得不到短信提醒,每kb1分钱,在15.4M网速的情况下,每小时产生的费用就是天价。

    2009年7月22日晚22点左右,被告称原告手机超出后付费用户信用额度0.02元,对原告停止一切通讯服务,而且多次要求被告开通服务未果,被告在没有答复查明和返还原告被错误扣费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原告通讯服务,给原告工作等方面带来了不利影响和不便。

        结合以上书面陈诉,被告作为首都及国内主要的电信运营商,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法》等法律规定,而且明知道以 上问题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高额费用而不做相应补救措施,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嫌疑。案件涉嫌欺诈消费者的私有财产,通信权利,虚假宣传等问题,望引起贵院的重 视,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特此起诉到贵院。  

nbsp;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女士
2009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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