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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末,在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办理了手机卡。协议里面明确注明1元包天,WAP无限制手机上网,手机号码:18952867127,当时电信网站上查询,里面开通的有一项业务是无线宽带(增强版),打电信客服询问,客服回答是天翼手机3G上网业务。在镇江电信网站上查询,在已开通的服务里也有无线宽带(增强版)这个业务,有效期到3000年。手机卡开通以后在手机上可以正常使用电信的EVDO,上网速度很快。可是6月9日下午突然发现,手机上网速度极慢,当时也没在意,今天晚上,到江苏电信网站查询话费的时候,突然发现电信擅自给我的服务做了变更(订单号:40200905310000135103),内容是:无线宽带(增强版) 删除的记录 ,把已经开通的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在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强行给关闭了。
我认为,镇江分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损害了客户的权利,我要求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无条件恢复我的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
现在对镇江电信的做法有些疑问:
第一:在没有做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更改已经开通并让用户正常使用的功能及套餐业务.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第二:当处我们办理的时候,电信的宣传广告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说明1元包日业务可以在3G网络下使用,况且我打了镇江电信的客服电话,客服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1元包日的业务包含天翼3G上网业务在内,1元包日WAP业务在3G网络下如果终端(手机)支持3G功能,1元包日WAP套餐可以享受3G网络,1元包日WAP包含3G流量,不另收取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购买了这个手机卡,可是现在,镇江电信强行关闭了这个卡的3G上网业务,难道不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吗?
第三:我开通的天翼1元包日套餐卡,"天翼"两字是电信3G的标志,天翼套餐都不能享用3G功能,那什么样的套餐可以使用3G功能呢?如果说天翼只是镇江电信上网业务的品牌,那么在不明确告知消费者而来办理这样的业务不是严重的误导消费者吗?
第四:在镇江卡的卡套包装说明那里面,第二项“享受的服务”中,第3条就注明“高速无线上网业务”。难道说高速无线上网业务不是3G上网吗?这不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人使用天翼手机1元包日WAP上网套餐的时候,已向电信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同时电信公司也为我提供了协议书上的相应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人与电信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电信公司就有义务为我接续提供此种服务,且不能单方面做出不利于我的更改。此次江苏电信镇江分公司单方面擅自强行更改套餐提供的服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视消费者权益于不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希望贵部依法为本人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电信侵害的消费者主持公道。万分感谢。
江苏电信的工作人员(工号676)就我投诉的镇江电信强行关闭3G手机上网问题给我回复,告诉我当时开通的1元包日是WAP业务,3月23日镇江电信开通了3G上网业务,也给1元包日的用户开通了3G上网业务,是为了对3G上网进行测试,现在测试已经结束了,就把这部分用户的3G上网功能关闭了。现在如果还要使用3G上网业务的话,要重新开通。并且说明,如果我对答复的不满意,可以由工信部来最后裁定。对此回答我非常不满意!我的卡是09年5 月31日购买的,购买之前,我打了镇江电信的客服电话,客服明确答复我EVDO业务也是包含在1元包日中的,我也到镇江电信网站上进行了查询,在已开通的服务中也查到了无线宽带增强版的业务,说明这种卡是开通了3G上网业务上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购买了这种手机卡。我在手机上使用EVDO业务,本身就是 WAP业务,没有违反与电信合同的约定,为什么就给我强行关闭了EVDO上网业务?接到回复后,我又打了镇江电信的投诉电话,客服人员(工号218)回答我说,现在1元包日业务与EVDO业务是冲突的,要想使用EVDO业务就要按照现在的资费政策重新开通。并且告诉我,当时我办理这种资费业务的时候,客服没有接到上级部门EVDO业务是否包含在1元包日之内的通知,所以,当时我向客服询问时就告诉我EVDO业务也包含在1元包日业务当中。
现在已经接到上级部门EVDO业务不包含在1元包日内的通知了,就把EVDO业务取消了(有通话录音)。我想问一下。镇江电信连开通的业务具体内容都没有搞清楚,就急急忙忙的向用户推销自己的产品,当用户向最权威的电信客服和电信网站核实的时候,也是明确告知我们,EVDO业务包含在1元包日业务之内,等发现问题了,不经用户同意,擅自关闭了已经开通的业务,这样给我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责人任?难道镇江电信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难道仅仅是客服人员一句“由此造成的不便请您原谅”就能解决吗?这就是江苏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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