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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北京市版权局首次表态:百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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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nyunhai 发表于 2011-3-27 00: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报讯 (记者 陈杰) 昨日,作家团体与百度进行的首轮谈判宣告破裂。同一天,北京市版权局首次公开回应百度文库事件,指明百度对于“避风港”原则是误读和滥用,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对百度等资源分享网站予以行政处罚没有法律障碍。而防范此类事件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于4月下旬正式公布。                在昨日的谈判中,作家团体提出的包括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立即停止侵权;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百度文库在今后经营中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等4项条件悉数被百度驳回。

百度方面透露,对于作家团体赔款1亿元的要求无法接受。百度表示,自己历时4个月开发的一套防范盗版的“Dna内容识别技术”系统,将于4月11日上线运转。届时,百度“48小时内清除盗版文档”的承诺可基本实现。“明天(25日)北京市版权局会介入协调”。

不过,北京市版权局的态度可能会让百度紧张。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文库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最终形成《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方式的调查报告》提交给国家版权局。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局面几近失控。

对此,百度称只要采用资源分享方式(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就天然进入“避风港”,而不必对用户上传的任何作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履行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和滥用。”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韩志宇向记者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亦是可行。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

为此,北京市版权局已拟定的《意见》将于4月下旬正式颁布,其中对于资源分享网站、内容上传者做出详细的规定。《意见》指出,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有效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

《意见》同时要求,上传者应提供版权权属证明方可上传,这其中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明显属于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的作品;电视、网络直播节目;知名作者、厂商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我们已经多次约谈百度,他们也向版权局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但其并未对已经构成侵权的作品做出负有诚意的措施。”韩志宇对于此次谈判破裂早有预期,“百度高层对于此次事件还缺乏足够充分的认识和判断。版权局将在4月下旬发起一个论坛,届时将汇集涉事各方和专家学者就此事展开讨论和磋商”。

此外,韩志宇表示,版权局将考虑对全国包括百度在内的至少30家大型网站(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实时监督版权情况。还将建议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版权协会建立“网络维权技术服务中心”。向权利人和企业提供网络侵权信息的搜集并代理维权通知等服务。

“我们会建议国家版权局,在今明两年的专项行动中,专对主要视频、音乐、图文类资源分享网站的严重侵权行为做出1-2个有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规范这些网站的经营行为。”韩志宇说道,“个别社会影响较大,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贼赃市场”的指责,百度副总裁朱光表示,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版权问题。近期将向出版社、作协等机构发放600个快速处理账号,快速解决文学作品的版权问题。另外正在研究文学作品的广告观看模式,其中大部分收益将回报给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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